因此,社会团体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相应的,其必然需要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
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经征询全国各高级法院意见并与全国普法办协调,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江苏省靖江市法院作为全国谁执法谁普法示范点,带动全国各级法院扎实开展普法工作。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3万件,2014年14.2万件,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全面实施后达到22万件,2016年创历史新高为22.5万件,2017年将再创新高。
(一)制定实施意见,编纂责任清单。第三,作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少了,但不作为、不履责情形的占比依然不少。这是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纳入行政诉讼的新类型案件,目前在全部一审行政案件中占比不高,仅为4%左右。同时,继续加强组织庭审观摩活动的力度,将一批法院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干部法制教育基地。行政审判面对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在普法方面有着自身特色与优势。
文章来源:全文原分(上)(中)(下)三部分,分别载于《法制日报》2017年12月27日第9版,2018年1月3日第9版,2018年1月17日第9版。(一)既注重保护当事人诉权,也注重解决滥诉问题。[26] 三、行政判例与近代行政审判法源的确认 行政审判的法源,是指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做出裁判的依据,也就是法官作出法律决定之大前提。
[8]行政法院编纂:《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大东书局印行,1945年版,第28页。[12]行政法院编纂:《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大东书局印行,1945年版,第33-39页。[32]1928年的《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统一行使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41]行政法院编纂:《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大东书局印行,1945年版,第11页。
[16]在此后判例中,行政法院进而重申行政处分不但不可和法律相抵触,并且要始终以法规为根据。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目标为何?《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开宗明义表明:目的是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但学界的认识并不一致。
行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杨社原出于临海县各界民众之自由意思,不能以其事属公益,即认为非私法人。[5]二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该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列举违法处分的情形和受损权益的种类。虽规定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指导性案例不再具有指导作用,但并未明确谁有变更的权力。
通过对近代行政判例的考察,法官大多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判案的依据,但也确认了宪法、判例、解释例、习惯以及法律原理的法源地位。行政法院审查认为:税务官署根据法令颁布关于征税之单行章则,并非行政处分。判例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类,其中实体方面又按土地、水利、寺庙等进行汇编,方便民众查询和法官适用。各庭有判例推送权,行政法院有判例选择决定权,司法院则有判例变更权。
我国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流观点认为具有事实拘束力,但没有法律拘束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10]事实上,行政法院在运行期间,共发布商标争议方面的判例就有28个,内容涉及商标争议中在先权利的保护、近似商标的评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
[32]居正:《一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前瞻》,载《中华法学杂志》1934年第1号。行政诉讼法律文本如何在司法裁判中获得生命力?司法机关如何将舶来的法律规范用于处理近代官民间纠纷?实践效果如何?民国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被认为是中国近代法制较为完备的行政审判机关,[1]其存续期间共审理行政案件1696件,发布行政判例325个,[2]并形成了一套行政判例创制、变更与适用的运行机制,促进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本土化。
本文将以1932年的《行政诉讼法》为基础,以《行政法院判决汇编》的裁判文书为中心,对《行政法院判例要旨汇编》中的判例要旨进行实证考察,探寻近代行政判例在受案范围、审查标准、法源种类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律文本的超越与完善,以其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一)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细化 根据近代行政法理论,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对于人民,有遵守法规之拘束。根据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违法处分致损害其权利……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在安吉商行因烟类营业牌照补税处罚事件起诉案中,行政法院根据《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第3条关于甲级每季纳税银100元的规定,认为被告任意变更税率,令原告补税按每季300元计算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变更。(二)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慎用 行政处分虽必须以法规为依据,但往往也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在形式标准上,行政法院规定行政审判只限于行政官署的行为,不包括人民间的争议。
如果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在判例文慰生等诉四川区税务局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根据《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的规定将包征县份一律改为自征并颁布《川省矿产品查验补征暂行办法》的行为是违法苛征,应予以撤销。一是行政处分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近代各国逐渐通过判决的类型化将行政诉讼审查原则从合法性向合理性甚至合目的性演进。以商标争议案为例,民国虽然制定了《商标法》、《商标注册条例》等商标法律法规,但仍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商标纠纷解决的需要。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案例的指引,节制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行政机关之违法处分所发生的争讼是否都应该由行政法院管辖呢?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对此,行政法院在1936年的判例中认为上级官署对于下级官署所为之行政行为,如认为违法或不当,自得依监督权之行使而停止或撤销之……只得提起诉愿。根据《行政法院处务规程》第23、24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具有创制行政判例的权力,[35]司法院则有变更行政判例的权力。被告行政官署征收原告土地,并未依照法定征收程序办理,自属于法有违[23]而应予以撤销。但自由裁量并不是没有限制,不仅不能违反法规,还要适合公益,更要为实现行政目的最有益的条件。
人民对于国家之行政作用,有要求依照法规而行之权利。【中文关键词】 行政判例。
在实质标准上,行政机关的活动包括公权力的活动和事务的活动。在民国法律没有对近似商标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院通过判例指出构成商标之圆形文字有主要部分和附属部分。
[42]在笔者看来,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们的目光应从立法转向司法。[31]行政法院编纂:《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大东书局印行,1945年版,第18页。
当行政官署作出的行政处分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行政法院在审判时将采用何种法源?在1933年的一个判例中,南京市土地局依据《南京市清查市有土地暂行章程》关于凡遇无主土地,应由土地局公告,并登报招寻关系人,如于六个月内无人呈验执业证据者,该项土地即应作为市有之规定,将涉案土地登记为市有。我们应辩证吸收民国行政法院的有益做法,正确认识指导性案例的价值目标,在宪政体制的框架内寻求提升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路径,加强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编辑、适用等的程序设计,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灵活性和生命力,更好地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第24条:各庭审理案件,关于法律上之见解与本庭或他庭判决先例有异时,应由院长呈司法院院长召集变更判例会议决定之。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考察》,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如果说国外判例是法官造法、创制法律经验法则的主要方式,那么近代行政判例则是法官释法、促进法律适用的重要途径。[33]1928年《司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司法院院长经司法审判署署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
本土化 【全文】 中国近代行政诉讼法很大程度上是移植西方法制的产物。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简称《约法》)第85条,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宪法的解释权,[27]司法机关属于治权而非政权,不享有宪法解释权。
判例数量见行政法院编纂:《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大东书局印行,1945年版,第1-20页。[17] 二是行政处分是否超越权限。